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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撤三在实际生活中屡有发生,面对这样的情况,企业该怎么处理呢?如何才能够更好的保护企业的商标权就是企业最应该考虑的问题,注意,商标注册也不能够完全的保护企业的商标!
关于商标“撤三”,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商标满足了“没有正当理由”而且“连续三年不使用”,就会面临被撤三的危险。那么是不是说只要在三年内有使用,就不会被撤三呢?
其实商标如果没有根据要求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更改了商标,那么这样的商标使用证据根本就不是正确的,自然也就不会被算作商标撤三的证据,因此,商标还是一样会被撤三的。
除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还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撤三是为了让商标保持流通性,如果企业的商标不用再使用,放回市场中是最好的选择,现在被注册的商标这么多,如果都不流通,注册商标有什么用呢?因此,还会有商标撤三,因此,企业防止商标撤三最好的办法就是及时的使用商标。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不过商标的保护最为复杂,一旦企业忽视了商标,就有可能会被撤销商标的使用权,那就得不偿失了,为了保护企业的商标,企业要及时的使用商标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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