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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七类。那么,假如有人就以各种途径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家真的产品和真的包装袋,然后未经许可情况下,将不对应的包装的去包装品质不符的产品,然后再在市场上销售,使消费者误以为是正规真品,这样,算不算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呢?
我们先来看看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一样,双相同,是最直接最严重的侵权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这种侵权行为最普遍常见。由于商标的最主要功能就是标识来源、区分商品,所以如果非双相同的侵权行为,要达到容易混淆的程度,才会侵犯商标专用权。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上述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一种侵权行为就是之前讨论过的反向侵权行为,看起来和我们讨论的情况最像。但是我们讨论的行为中并没有更换商标。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试试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这也是我们之前提及过的间接侵权。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这一条要适用的话,就要作理论分析了。以上,就是目前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中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所有的规定。
那么,未经许可将真的产品和包装错配的行为,到底是不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呢?
我认为,在形式上,其符合第一种侵权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使这个同一种商品是真品,而相同的商标也是真正由权利人制造的商标。但是,毕竟是未经许可,也非权利人实施的,本质上说,这并不是真正商标指示的来源,即商标权利人自己制造生产的。如果你是一个绝对的形式解释论者,这种行为就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然而,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其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权能,是否对于商标制度和市场秩序造成了破坏。毕竟,产品确实是真的,商标也不假,品质不一定有差别,这样怎么能说导致了商品的混淆呢?
我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必须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的。
那么,注册商标专用权,到底保护的是什么利益呢?
我们看到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可见,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是关心商品质量、商标信誉和各方利益的。
如果说,真的商品和包装袋,本身就是匹配的,或者根本没有固定包装,都可以使用,那么,行为人相当于是从各种途径得到了商品的各部分,单纯的组装或者组合在一起销售,这种行为并没有额外使用商标的意思,在市场上也不会造成商品的混淆,这种行为并不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至于是否侵犯其他民事权利,这里不讨论,因为我在这里并没有关心真品的来源。
但是,如果说,将高档次的真包装,用在低档次的真产品上,这样,相当于是未经许可,在低档次的产品上使用了非权利人计划内的额外的商标,这样,不对应品质的商品流入市场,就会和权利人正规产品产生更深层次的混淆,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买到低于预期品质的商品,并损害了权利人商标的信誉,这种情况下,该种行为就符合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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