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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同步投入试运行。为配合《办法》的施行,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同步开展互联网广告监测工作。截至目前,该中心一期基础建设已经完成,初步形成基于云计算的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能力,实现对数百家网站的监测。该中心明年正式投入使用时,监测范围将覆盖上千家网站,对90%以上的互联网广告进行监测,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资料采集、违法证据固定、监测信息发布及结果汇总等重要技术支撑。《办法》公布以来,工商总局及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开展《办法》的宣传、培训、解读等工作。工商总局不断强化互联网广告执法,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推进2016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扎实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配合中央网信办开展“清朗”专项行动,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展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以及整治“两非”等专项行动,切实规范了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新《广告法》施行一年来,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互联网广告案件约3200件,罚没款约6700万元。
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旨在从互联网广告实际出发,落实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广告产业最大和增速最快的板块,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的重要选择。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逐步显现。监测显示,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时有发生。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虚假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案件时,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亟须通过立法立规解决。
《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描述,"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包括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等。
《暂行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一般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如果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各方参与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行为规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以及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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